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旅游休闲度假体系建设,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鼓励发展城市体验式旅游、美食旅游等特色休闲旅游产品,提升中山路、环岛路、沙坡尾、五缘湾、集美学村、天竺山、环东海域、大嶝小镇等城市休闲空间的度假功能。 鼓励单位与职工结合工作安排和个人需要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错峰休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