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统筹项目规划,建设旅游特色村镇、田园综合体,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及引导标识、停车场、充电桩、通讯网络、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绿化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引导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开展乡村旅游标准化评定,对乡村旅游服务提供培训、指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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