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研学旅行,加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建设。机场、车站、码头、景区、高等院校、文博单位、科研机构、文化遗产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应当为研学旅行提供优惠或者便利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