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领,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推进旅游全域化建设和发展。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全域旅游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市全域旅游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全域旅游专项规划,并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