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职责,采取措施推进发展邮轮、游船、游艇、帆船等涉海旅游项目,促进邮轮旅游目的地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港口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邮轮母港、游艇码头等海上旅游公共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配套设施以及岸电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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