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 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厦门旅游休闲度假和对台交流口岸优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促进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建设国际滨海花园旅游名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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