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