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推动旅游业与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丰富海峡旅游、滨海旅游、闽南文化旅游等特色产品内涵,促进会展旅游、休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研学旅行、工业旅游等业态发展,完善旅游产品供给体系,满足旅游者多元化需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