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的购物、餐饮、卫生、安全等服务设施,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布局、加强管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牌和指示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