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安全的投诉事宜,并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