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