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如实地提供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行为; (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旅游经营者停止违约、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国(境)外旅游者在本市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医疗、交通和购买景点门票,享受与境内旅游者相同待遇,享有同等服务、同质同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