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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