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旅游者要求停止违约、侵权行为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即时做出答复;旅游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索赔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 接到旅游者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除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处理终结外,其他投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终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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