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非法经营旅行社或者其他从事旅游业务企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