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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