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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