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