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导游人员不持证上岗、佩带胸卡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严重失职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扣留其导游证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