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旅游者过错造成旅游资源或者旅游设施、设备损坏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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