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