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未按规定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