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质量的投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