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质量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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