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