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资源为载体,以旅游设施为条件,招徕、接待旅游者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