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非法设定的收费、罚款和摊派; (二)拒绝无合法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 (三)抵制任何部门推销其指定的商品;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五)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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