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