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兴建旅游饭店、度假村、游乐场(园)等旅游建设项目,须先征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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