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从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保护管理区域内的旅游资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