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条 无偿献血的每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