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实行安全采血,发给《无偿献血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