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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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条 无偿献血的每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医疗用血,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实行安全采血,发给《无偿献血证》。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采血供血机构无报酬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二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总量累计不足八百毫升,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以累计按照其献血量的三倍免费...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无偿献血实行社会提倡、公民自愿、献血与用血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就医的,可以免费使用血液,其免费用血总量以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四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可以免费使用血液的,用血者在就医的医院交付用血费后,凭就医医院开具的用血凭证和本人...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五条 市中心血站对采集的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指导无偿献血者作进一步检查、就医并对其病情保...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中心血站是本市采血供血机构,负责采集、贮存并向医疗机构提供合格的血液。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所献的合格血液,用于本市临床医疗;市中心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临床用血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辖...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七条 设立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 市中心血站将向医疗机构提供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的所得,扣除各项检验、储运...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固定采血点,便利无偿献血者献血...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基金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下列用途: (一)支付按照本条例规定免费使用血液的...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九条 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公民可以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基金应当设专户管理,其收入和开支情况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财政、审计部...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除中心血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详尽档案。 市中心血站应当及时合理供血,保证本市临床用...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使用合格、安全的器材采血供血。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对已采集的血液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供给医疗机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医疗机构只能使用市中心血站供应的血液。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血液运输、储存技术规范和用血核查制度,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推广成分输血,...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市血液的采集、储存、运输、使用状况进行指导、监测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和用血凭证。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 无偿献血者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九条 符合国家有关表彰奖励条件的无偿献血者,按照国家规定的表彰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无偿献血的; ...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将临床用血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的,责令归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从事采血供血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供的血液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器材采血供血,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血液供给医疗机构...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使用市中心血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血液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和用血凭证的,没收《无偿献血证》...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血源严重匮乏时,为满足医疗用血需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血液总量为全血的总量。献出或者使用成分血的,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计算其全血总量...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