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基金应当设专户管理,其收入和开支情况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基金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