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基金应当设专户管理,其收入和开支情况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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