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详尽档案。 市中心血站应当及时合理供血,保证本市临床用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