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除中心血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