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九条 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公民可以参加无偿献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