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固定采血点,便利无偿献血者献血。 在街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临时采血点,依法采集血液时,公安、市政园林、建设与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