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基金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下列用途: (一)支付按照本条例规定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 (二)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 (三)制作《无偿献血证》; (四)支付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奖励的费用。 禁止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