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对已采集的血液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供给医疗机构使用。 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应当标明献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时间、有效期、市中心血站名称及其采供血许可证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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