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和用血凭证的,没收《无偿献血证》和用血凭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