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