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血液总量为全血的总量。献出或者使用成分血的,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计算其全血总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