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血源严重匮乏时,为满足医疗用血需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积极动员本单位人员,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参加无偿献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