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使用市中心血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血液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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