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器材采血供血,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血液供给医疗机构使用,或者血液标签不齐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造成血源性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