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从事采血供血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供的血液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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