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从事采血供血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供的血液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