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将临床用血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