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无偿献血的; (二)宣传、组织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采血、用血及血液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