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 无偿献血者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