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市血液的采集、储存、运输、使用状况进行指导、监测和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